湘潭典当 湘潭汽车典当 湘潭典当行
典当行为中的主要当事人是交当人和收当人,因此典当市场的市场主体业主要分为交当人和收当人两类,另外典当市场的监管部门也是典当市场的重要主体。
(一)交当人
交当人是指将一定物品交给典当行作抵押而换取相应贷款的人,又称出典人或当户。交当人实际上是借款人,任何团体和个人均可充当,目前我国典当市场上的交当人除了继续短期资金周转的个人和个体工商户外,许多中小企业也开始通过典当来获得企业发展中所需的短期流动资金。
(二)收当人
收当人是指以收受一定物品为条件并按相应估价发放贷款的人,又称承典人或当铺。收当人实际上是贷款人。典当中的抵押品又称当物,一般由动产即珠宝首饰.票据债券等充当。在典当中借款人在约定的当期内付足所借款项的本息之后,从典当行取回原先抵押品的行为,称为族当。目前我国典当市场中的收当人一般被叫做典当行,目前中国典当行的数量一直维持在1000多家的水平,其主管机构是各地区的经贸委。
典当中交当人与收当人之间通过抵押借贷行为,形成了法律上的借贷关系,即一种特殊的债权债务关系。收当人在典当活动中具有取得贷款本息的权利,但同时负有在当期内妥善保管抵押品的义务;而交当人则具有还钱取物的权利.但同时负有按一定比例支付借款利息的义务。
(三)监管机构
典当市场实质上是一个短期抵押贷款市场,同时由于典达业经营比较灵活,容易产生不规范行为和导致市场混乱,所以典当市场的监管受到了各国的普遍重视。2000年之前,我国典当市场的监管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2000年以后,典当市场的监管职能被移交到了各省市的经贸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