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是政府和法学界对典当业认识的诸多不确定性,导致典当业尚未纳入法律的高度进行调整,当典当业务与上游的银行担保业务、下游的寄卖业务因混同产生争议时,因现有的《办法》效力不足,许多正常的典当行为也陷入法律管辖的飞地,而一些新业务如关于股票质的处分等更是无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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